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何? 答: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1)未能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与机械设备调迁、材料与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招标投标的概念,范围及方式? 答: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提供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者)的一种方式。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评标的方法? 答: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评标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标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标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标投标价法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何谓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行为: ㈠虚假标识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 ④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㈡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为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年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限制竞争行为: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滥用行政权力行为。(Ⅰ、限制购买或者限制经营Ⅱ、地方封锁)。 3、不当交易行为:商业贿赂、亏本销售、强行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4、商业侵权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诽谤行为5、串通投标招标行为1)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2)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其他损害招标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4)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者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5)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的信息;(6)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73号省长令适用范围? 答:适用范围: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 我省各类计价依据编制、颁布和解释的主体? 答:㈠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属性和编制、颁布、解释主体。㈡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颁布主体。㈢市场信息价格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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