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名 | | | | | |
| 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自用应税车辆 | | | 购买:(全部价款+价外费用)x 10%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X10%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X消费税率/1-税率] | |
| | 乘用车(<=9人)、商用车(9人以上含9的客车、货车)、挂车、摩托车、船舶 |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免税 | 1、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单位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单位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单位 4、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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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税: 1、应纳税额在RMB50元以下的船舶 2、在境外购买、受赠、继承等取得的船舶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4、捕捞、养殖渔船 5、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用的船舶 | 应于海关填发吨税交款凭证之日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款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纳税人是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 | 1、若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技术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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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对生产盐和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盐和矿产品不征收该税 |
| 1、原油(只限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5%-10%从价征收 2、煤炭(只有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从量征收 以上的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不属于征税范围 | 1、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后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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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 1、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不属于征税对象 |
|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1-扣除比例)x1.2% 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部分(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电梯、阳台等)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对个人按市场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税率征收 | 纳税人将原有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的情况都是从次月缴纳 |
| |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售、赠与、交换)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
| 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2、土地、房屋权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3、以交换方式的,价格不等的,由多付方缴纳契税,价格相等免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以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受益为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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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鱼塘、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非农业用征税 | | 1、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平方米)x税率 2、免税:军事、学校(职工住和营利性的除外)、养老院、医院(职工住除外) 3、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 4、按当地税额减半的:居民户口所在地按标准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 |
| | 1、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内的不管是国家拥有还是集体的都征税2、建制镇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区,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 | 1、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园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城镇使用税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纳城镇使用税 3、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次月起缴纳该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房自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房屋出租、出借的次月缴纳;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的先以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再以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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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只对“有偿转让”征收,对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不征收 2、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 3、承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扣除 4、允许扣除费用=利息+(取得是支付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x5% 以内 允许扣除费用=(取得是支付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x10% 以内 5、房地产:(取得是支付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x20% 以内,在销售新房时,旧房不使用该等式
|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50% :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x30% 2、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的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3、增值税超扣除项目的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200%: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x60%-扣除项目x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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