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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律及其客观性(★★★单选、多选)
定义:揭示的就是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1、是事物的本质的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的内在根据和本质联系。
2、是事物的必然联系。任何规律都是事物必定如此、确定不移的趋势。
3、是事物的稳定联系。任何规律都是同类现象背后的共性,是丰富多彩的现象背后的稳定联系。
规律的稳定性也就是它的相对重复性。只要条件具备,某种规律就会重复起作用。规律是客观的。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它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相反,人的意识活动要受规律的支配。“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这里的“常”就是指规律。唯心主义者否认规律的客观性。如“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的观点。
规律的客观性表明,人们不能藐视规律,更不能创造和消灭规律。但这绝不是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是完全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人们在实践中,透过大量的外部现象,可以认识或发现客观规律,并利用这种认识指导实践,达到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为社会谋福利的目的。不仅如此,人们还可以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使事物朝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因此,我们既要反对藐视规律的主观随意性和经验主义,又要反对在规律面前无所作为的思想。
在这里,理论思维是十分重要的,正确的理论思维能使人们增强驾驭规律的能力,错误的思维会走向真理的反面。恩格斯:“蔑视辩证法是不能不受惩罚的。对一切理论思维尽可以表示那么多的轻视,可是没有理论思维,的确无法使自然界中的两件事实联系起来,或者洞察二者之间的既有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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