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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考前必看技巧与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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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21:5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复习时要做到三切记:
       1)书和大纲技巧切记:要以指定教材为主,紧扣大纲,三控应该是看书的重点,因为涉及到三本书,信息量大,题量多,多选比例大。
  2)做题技巧切记:吃透近五年来的考试真题,做真题的时候注意理解透彻;做模拟题时应选择较好的习题集,一般看完每章节后,作书中的练习题,看完整本书后再作整套模拟题,做模拟题的时候注意解题质量,还有必须在考前再做几套题目练习一下,因为熟悉试题类型、掌握解题速度非常重要!
  3)答卷技巧切记:考试中一定要注意答题速度,先做会的、熟练的、有把握得;然后再做那些模棱两可的,最后考虑一些自己不太理解的题。而且就算不会的,也最好不要让其空着,将自己知道写上,也有可能得上一两分,当然,如果幸运得话,也许就差这一两分过了。最好再考前做几套模拟题练习一下做题速度。
五个复习阶段:
    第一个阶段:基础复习阶段,围绕教材,全面剖析知识点,巩固基础,熟练掌握专业基础知识;  第二个阶段:教材总结阶段,提炼知识点,使教材由厚变薄,全面提升对教材的掌控能力;  第三个阶段:习题强化阶段,全面提升解题能力;  第四个阶段:考前冲刺阶段,突出重点、难点、考点,通过对历年考题的研究,提升应试能力;  第五个阶段:全真模拟阶段,模拟全真考场环境,提高临场发挥能力。考试解题技巧:选择型考点  例1.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约定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则(AB)   (A)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D)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如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按照订立合同时价格执行  这个知识点是最典型的选择型考点,这道题出现的形式还是比较直白的,它也可以变换一下形式,通过具体的数据来让考生选择。但是,即使那样,在本质上还是一样的。关于对这类题的准备,我们在前面已经有了讲解,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不多,除此之外,还有一处需要考生注意的,那就是工程保险中关于保险起开始和终止的知识点。 关系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有一定难度,它要求考生对知识有了深刻的理解才能够选出正确的答案。而且书中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读的时候就要注意将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一下处理。  例1.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采购水泥,某甲却以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为之订购了一批水泥,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D)   (A)某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无效  (B)某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该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某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理解型考点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建设工程教育网|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禁止型考点  例1.下面的行为中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是(ABD)  (A)投标者互相约定抬高投标价  (B)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标底 (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   (D)招标人将其他投标人的情况告知某投标人  (E)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为什么要对一些行为予以禁止?是因为那些行为违法,不予禁止的话将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这是解这类题的基本思路。上题中ABD项都符合这个特点,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C项却不是,尽管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将会被作为废标处理,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它不涉及到别人的利益。对于E项,是合法的行为,这一点,《招标投标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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