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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半年吉林公务员考试公告(各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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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 18:2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决定, 2015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机关面向社会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现将下半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录用计划
    2015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具体招考职位及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lgwyks.cn )。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获得高中至硕士研究生(含在职)学历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10日至1997年8月10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含在职)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8月10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乡镇录用优秀村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录用优秀社区、居委会干部职位的考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4年8月10日至1990年8月10日期间出生);报考乡镇机关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的考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8月10日至1997年8月10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规定执行。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
    6. 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居委会)干部招录的职位,报名考生应为本县(市、区)现任的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且截止2015年8月10日,正职任职满两年、副职任职满三年的优秀村(社区、居委会)干部,通过本人自荐、群众举荐经乡镇(街道)党委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在本县(市、区)任职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面向优秀村(社区、居委会)干部招录的职位。
    7.报考乡镇机关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的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2015年毕业的吉林省省内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省外高校吉林省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按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在校期间担任校、院、系或班级干部。
    8.除乡镇机关职位外,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2015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经获得成人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人员)。
    9. 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5年8月10日前在县级(不含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不含市州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且工作时间累计两年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2015年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五大”等高校毕业生除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截止2015年8月10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吉林省统一选派的“一村一名大学生”、“社区大学生助理”项目志愿者或服务基层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违反公务员考录诚信规定并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期限内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截止2015年8月10日仍在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考生与招录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能报考该招录单位。附件:2015下半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各级机关)
    1、2015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与条件一览表(党群系统).xls
    2、2015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与条件一览表(政府系统).xls
    来源: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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