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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及报考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loveyunfei365    时间: 2018-9-18 21:20
标题: 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及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原建设部、原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5〕222号)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及报考规定的通知》(建注字〔1995〕第25号)执行。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满足下表要求
  专业
  
  学位或学历  
  
  取得学位或学历后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年限
  
  对应的   最迟毕
  业年限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
  (原建筑设计)
  
  本科   及     以上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2年
  
  2016年
  
  建筑学学士
  
  3年
  
  2015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5年
  
  2013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11年
  
  专科
  
  三年制毕业
  
  9年
  
  2009年
  
  二年制毕业
  
  10年
  
  2008年
  
  相近专业
  
  本科及  以上
  
  工学博士
  
  2年
  
  2016年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6年
  
  2012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11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2010年
  
  专科
  
  三年制毕业
  
  10年
  
  2008年
  
  二年制毕业
  
  11年
  
  2007年
  
  其它工科
  
  本科及 以上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7年
  
  2011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2010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9年
  
  2009年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年版)等相关规定,“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为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可由考生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工学)、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3.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报考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4.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下载网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满足下表要求
  专业
  
  学历
  
  取得学历后从事建筑设计的 最少年限
  
  对应的   最迟毕   业年限
  
  本科 及以上
  
  建筑学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2年
  
  2016年
  
  相近专业
  
  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
  
  3年
  
  2015年
  
  专科
  
  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学、原建筑设计)
  
  毕业
  
  3年
  
  2015年
  
  相近专业
  
  毕业
  
  4年
  
  2014年
  
  中专
  
  原建筑学、原建筑设计技术、原 建筑设计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5年
  
  2013年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7年
  
  2011年
  
  相近专业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8年
  
  2010年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10年
  
  2008年
  
  原建筑学、原建筑设计技术、原 建筑设计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8年
  
  2010年
  
  相近专业
  
  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
  
  10年
  
  2008年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年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版)等相关规定,“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为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中专为建筑装饰、建筑工程施工(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城镇建设、古建筑修缮与仿建(原古建筑营造与修缮)。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
所有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可由考生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3.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 年(含3年)以上;
4.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报考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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